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劳动争议未解决,用人单位注销了怎么办?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起诉清算组成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案件。
几个月后,陈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酒店支付经济补偿。A酒店在仲裁期间申请注销,并在裁决前完成注销登记,仲裁委认为A酒店欠缺主体资格,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后,陈女士追加A酒店清算组成员张某、李某为申请对象,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陈女士不服该通知书,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陈女士于公司注销前提起劳动仲裁,A酒店在明知有未结案件的情况下申请注销,股东张某、李某作为清算组成员,亦未能举证经过合法清算或就相关债权债务作出合理安排,理应就酒店对陈女士的劳动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鼓楼法院判决张某、李某向陈女士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2544元及补偿金6360元(2.5年×2544元/年)。
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但股东有限责任绝非逃避债务的“护身符”,法律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要求其严守诚信底线。若依靠“注销换壳”等操作逃避债务,将导致股东突破“有限责任”保护边界,依法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清算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定程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最后防线”,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时,亦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自觉、严格地履行各项义务与职责。
来源 | 林义挺、卢晓雯(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