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法院:说好“谈不妥可退款”的定金能要求退还吗?
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常会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为促成交易,卖方有时则会另附加“如谈不妥,定金可退还”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呢?来看看晋安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吧!
陈某因装修需要到某商贸公司的门店挑选石材。商贸公司经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陈某遂支付5万元,并通过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如后期方案谈不妥,可退款”。后陈某认为商贸公司报价过高,直接与第三方订购石材后要求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以致成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5万元款项的性质。原告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被告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对于定金的返还仅做了“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之例外约定,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商贸公司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5万元款项的属性存在认知差异。从陈某支付5万元后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以及要求商贸公司备注“后期谈不妥可退款”等因素综合判断,陈某的真实意思为预付款;而商贸公司基于促成交易之商业利益的考量,更愿意将之视为定金。所以,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对支付的款项如不属于定金性质,则不要轻易使用“定金”的字眼,以免日后因对款项属性的理解不同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从法律规定上看,定金系作为债之担保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的给付,且主要适用于合同债务,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即违约定金。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出于不同需要,往往会在约定定金条款时附加相应的条件或限制。
1. 违约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若一方违约,需承担定金罚则(没收或双倍返还)。2. 立约定金(订约定金):确保双方未来签订正式合同,常见于意向书或预约合同中。
3. 解约定金:允许一方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4. 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生效的条件,交付后合同才成立。
5. 证约定金:证明合同关系存在,非独立担保类型,常与其他功能结合。
1.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2. 与“订金”区别:订金无担保性质,通常视为预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