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法院: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虽然民法典对夫妻债务的“共债共签”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繁复多样,在夫妻未共同签字情况下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法院对此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二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成立夫妻共债
刘某与张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24年2月2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间赵某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向刘某转账共计30余万元,其中多笔转账内容备注为“借给刘某还房贷”等等。2023年10月29日,刘某向赵某出具《借款确认书》一张,载明:刘某确认向赵某借款共计392181.8元,其中365646.46元用于支付房贷和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赵某据此提起诉讼。张某辩称其与刘某目前正处于离婚诉讼期,本案系刘某刻意制造夫妻共债,张某不应就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经查明,本案中392181.8元借款中365646.46元用于偿还刘某、张某共有房屋的银行贷款,及用于支付刘某、张某二人之子的教育培训费用,刘某基于上述开支所负债务系用于刘某与张某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刘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赵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余借款26535.34元是用于刘某、张某的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故赵某诉请张某对其余借款26535.34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债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共同签字确认为要件,当出借人能够证明所出借款项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之需,即便配偶一方并未在借条中共同签字确认,仍应当就属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之需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