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爱情“投资”还不还?
基本案情
董某(男)与李某(女)曾是恋人关系,恋爱同居期间董某通过现金、转账、出资购买车辆等方式,共计支付给李某545571元,扣除李某已归还的,尚余237295未还。2023年8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董某认为,其系基于结婚的目的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项,现双方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已不能实现,李某已丧失继续占有款项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为此董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2372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李某表示,恋爱期间双方处于同居状态,互相转账频繁,除去共同生活开销、金额为“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赠与款项等,剩余款项所剩无几,且董某还存在向自己借款、自愿赔偿等情况。故应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连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