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买到的精品二手车,竟发现曾是事故车?
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因买卖二手车产生的纠纷日趋增多。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二手车产生的合同纠纷。
合同撤销后,林女士应将车辆退还王先生。综合考虑车辆使用的折旧情况、维修记录反映的事故程度、王先生的过错程度、林女士因此受到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及对经营者诚信经营行为的规范的考虑,判决撤销案涉《福州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王先生退还林女士购车款54720元并赔偿30000元。
二手车交易具有较强的信息不对称性。普通消费者在购置二手车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真实的车况往往难以辨别。一般来说,二手车交易中关于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一是经营者有故意隐瞒车辆瑕疵或对重要信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二是经营者隐瞒的信息属于可能影响车辆性能或者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高于一般人的专业注意义务,真实、客观、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