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窑建盏烧制技艺,系福建省南平市的地方传统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福建极具特色的文化名片。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被诉网店在涉案商品及网页上使用“孙建兴同款”宣传推广建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建兴是“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第37968952号、第55903716号“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包括瓷器、瓷、陶瓷、陶器等,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的标识,不仅代表着产品的来源,也是产品质量和商誉的代表。在电商风靡的当下,不少商家在宣传时都使用了“某某同款”的字样宣传推广商品,促使自己的商品出现在消费者的检索结果中,增加成交机率,企图搭便车,其使用“同款”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宣传手段可能对合法权利人构成侵权。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与商业道德,电商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慎用“某某同款”进行推广,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被告虽然在其网店销售的建盏及包装盒内标注了其自有标识,但擅自在网页宣传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该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的商誉和知名度,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误导了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案主审法官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来源 | 王芳(知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