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产的周女士通过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家政平台预订了月嫂服务,并与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月嫂洪某共同签订《月子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介绍洪某向周女士提供月嫂服务,费用由公司统一收取,再依约支付给月嫂。合同签订后,周女士依约支付了首付款2万余元。
预产期快到时,周女士却被告知月嫂无法提供服务,平台亦未为其更换其他月嫂。周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洪某共同退还其已付的服务费。
周女士已按约支付首付款,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周女士有权直接要求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款项。洪某并未收取服务费,系根据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指派提供劳务一方,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判决,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周女士首付款2万余元。
近年来,一些服务机构以“分期退款”为名行“拖延赖账”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中鼓楼法院的判决,厘清了有关合同关系及相应的责任,保护了母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服务提供方依法、依约履行合同、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有助于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