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国务工“被离婚”近十年不知情 回国后试图寻回妻儿发现一切都晚了|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长期分居可能导致夫妻感情变淡,严重的还会走到破裂的边缘,一位福清籍男子陈某就遭遇到了这样痛苦的婚姻:为了养家糊口,陈某出国务工,一去就是十几年,本以为回国后可以一家团聚共享天伦,不曾想老婆、孩子和房子早已离他而去。
陈某(化名)与何某(化名)于1985年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订婚并同居,并且两人在接下来几年里共生下两女一男。2002年4月,陈某为谋生计出国务工,直到2015年10月才归国返闽,但归国的陈某并没有感受到家的温暖,因为他发现自己已经无法联系上妻子何某及三个孩子,就连自己的房屋也被人更换了锁具。令陈某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是,经多方打听发现妻子何某早在他出国后的第五年就已找人冒充自己,在福清市某镇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陈某马上要求福清市某镇府撤销此离婚登记,但福清市某镇府以当时经办人员已退休为由推脱。一怒之下,陈某将福清市某镇府起诉至鼓楼法院,认为福清市某镇府对何某填报的离婚材料没有依法审查的情况下,让何某等人冒充自己办理离婚手续,工作存在重大瑕疵,事实上给予何某侵占自己财产创造了便利条件。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诉离婚登记行为的登记时间为2007年8月,陈某的起诉期限最长应当不得超过登记之日起五年,即2012年8月,但陈某直至2016年10月才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鼓楼法院网;作者:杨上群 ;福州审判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