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需还前夫债务?只因忽略了这个……||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不断攀升,人们对于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分割问题十分关心,那么夫妻间的债务,离婚后该如何清偿?是不是谁借的谁还?还是一起还呢?近日,鼓楼法院就审结一起因离婚后夫妻双方债务问题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5年7月28日,晋安法院受理洪某(化名)与张某(化名)、陈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判决张某偿还洪某借款六十万元及利息。由于当时无法查询到黄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故洪某仅起诉了借款人张某与担保人陈某两人。后洪某经多方辗转,查询到张某与黄某的婚姻登记信息,并发现黄某为逃避债务,在借款后六个月与张某离婚。洪某认为该笔债务属于黄某与张某共同债务,黄某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遂将黄某起诉至鼓楼法院。而黄某则对洪某的控诉不予认同,她辩解道,她对其前夫张某的债务一无所知,张某未将该借款用于家庭投资、家庭生活所以非夫妻共同债务,并且洪某曾经在晋安法院起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已经把债务作为张某个人债务,还有就是她与张某双方是因感情破裂离婚,并不是所谓的逃避债务。至此双方争执不下。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洪某虽在前案中未向黄某主张权利,但并不因此表明洪某已放弃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债权人就婚姻关系续存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洪某与张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故此借款属于黄某与张某共同债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黄某对张某偿还洪某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的则为个人债务。通俗点说,就是除了在借钱时明确约定这是借款人个人的债务,和配偶无关,或者夫妻双方曾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债务独立不相干,除了这两种情况,婚姻期间一方的借债都需要双方去共同承担。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