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旧伤的劳动者在劳务服务过程中再次受伤,究竟是谁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能否因此免责?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提供劳务者意外受伤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谭某经老乡介绍来到程某承包的某餐饮店装修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在作业过程中,因墙面突然倒塌,致谭某左大腿被砸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此后,谭某因与程某、餐饮店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程某、某餐饮店均辩称……
谭某于2021年12月已因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接受过手术治疗,在本身有陈1日伤的情况下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他自身对本次受伤亦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餐饮店在选择施工方时未核实装修公司员工身份以及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谭某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误工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同时,谭某于2021年12月、2023年12月两次骨折所评定的伤残程度均为十级伤残,且均为左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所引起,属于同一部位同一性质引起的损害后果。
因谭某已就2021年12月骨折所导致的伤残获得相应的赔偿,故对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劳务者的原有伤情,并非接受劳务一方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在建筑、装修等工程项目中,发包方在选任承包方时,应当严格审核承包方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投保记录等。
实际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更要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防护装置、摆放醒目警示牌,并向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并督促其使用等。
对于劳务者而言,在作业前务必与雇主签订详细的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台江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