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某小区建于1991年,系架空结构的开放式老旧小区,未规划机动车停车位,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无物业管理,小区日常管理由小区多名业主牵头成立的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随着小区业主实际停车需求的增加,临时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以保障小区及周边业主停车需求。停车场采用承包管理模式,按月收费,每月每车收费200元,日间如有空余车位,对外开放临停收费。2023年4月至今,业委会委托林某代为管理停车场。
2024年3月,陈某将其承租的车辆停在案涉停车场,但拒绝缴纳停车费,林某遂将该汽车锁住。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报警求助,经交警调解,林某仍拒绝将车辆解锁并主张其为自助行为。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解除对汽车的加锁,赔偿车辆被锁期间的租车损失和精神损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解除了对汽车的加锁措施。
自助行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自助行为的行使应有其相应的边界。实施自助行为的措施应当合法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并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自助手段要与受到的侵害具有合理的比例关系。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或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 | 鼓楼法院 张卓怡(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