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吗?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
法官表示,经济补偿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对劳动者预期损失的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及福利。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集团公司通过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业务划拨的方式,将劳动者从一个用人单位指派、转移到另一个用人单位,以中断劳动者工作的连续性,规避将来可能需要承担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随意变换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并不能达到规避经济补偿金给付义务的目的。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诚信用工,切实增加自身社会责任意识。
来源 | 鼓楼法院 林义挺、卢晓雯(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