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三)分类: 审判动态, 福州中院 某建设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一案——“商和榕城”,商人纠纷商会解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大厦桩基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该建设公司即进场施工,但因地质复杂等原因,工期延误严重,而且工程完工后双方迟迟未能办理竣工验收、结算事宜,致使双方矛盾渐起,纠纷已达近十年之久。2024年,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某实业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停工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双方因积怨已久,矛盾激烈,当庭爆发争吵。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简单下判难以实质化解双方矛盾,还可能衍生一系列后续诉讼。因此,福州中院依托“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委托商事调解员在“亲清法企会商厅”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当场出具“民事调解书”并为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调解过程中,涉诉企业相互加深了理解,既解心结又结交情。两位调解员作为商会会长、协会副主任充分利用商会联盟资源集聚特性,还为涉诉企业介绍认识行业上下游企业,为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潜在空间。 典型意义 福州中院倡议成立“商和榕城”商会纠纷调解联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持续深化惠企安商行动的重要实践,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探索。本案的成功调解,对推动形成“商人纠纷商会解”涉企纠纷协同治理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该机制创新“1+9+N”的建设模式、“2+2”的运行模式,形成“专业+行业”双轮驱动模式,延伸了“调解后+”机制。涉诉企业从对抗最终走向合作,并发挥商会联盟资源集聚效应,成功助力企业化“危机”为“商机”,良好树立“商人纠纷商会解”理念,为涉企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来源: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四)下一个下一篇文章2024年度福州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二)相关文章鼓楼法院: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2025年4月9日晋安法院:说好“谈不妥可退款”的定金能要求退还吗?2025年4月8日鼓楼法院: 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2025年4月7日台江法院:“理财专家”设局坑人 百万投资竟是填债骗局!2025年4月1日鼓楼法院:“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构成侵权!2025年3月31日鼓楼法院:当“穿越”的“老白茶”撞上职业打假……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