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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川与刘某芳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5日,两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林某川曾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借据》1份,载明:本人林某川,因经营需要,兹向出借人林某能借款并收到现金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小写¥3500000元),月利息3分,利息计算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保证人富某特石业有限公司(盖章)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偿还提供保证担保,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双方约定,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特立此据 借款人:林某川(签字盖指印)。法人代表:林某川(签字盖指印)2014年8月20日。保证人:富某特公司(盖章)2014年8月20日。
裁判理由
来源:福建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