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法院:榕法时空 |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却有不同“原件”?
小林是福清市某单位的老员工,不久前,他被单位以书面劳动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辞退。小林纳闷,他与单位并未订立单位所声称的那份合同。小林认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来到法院。
双方对簿公堂时,各提交了一份4页装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法官却发现两份合同不一样。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多年,入职时签订的合同原件其中一页手写内容不一致,且双方均表示这部分内容是各自手写。一份合同期限是2019年到2020年,另一份是2019年到2023年,其中一份还有明显涂改痕迹。
法官审查发现,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庭审中,法官要求用人单位说明,但其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本以为用人单位将合同期限改短,实则相反,用人单位将合同到期时间从2020年改为 2023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为了减轻义务,用人公司竟动起了伪造劳动合同原件的歪心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对于法院判断劳动纠纷案件是非常重要的关键证据,用人单位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审判活动,可能对审判结果造成影响。最终,法院对用人单位作出罚款6万元的决定。
诉讼证据在法院审判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法官明辨是非的依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依法维权,否则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诚信诉讼活动危害极大,不仅妨碍诉讼活动、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可能导致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保护的偏差失衡,带来严重的后果。法院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来源:福清法院、新闻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