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法院:房屋刚出售得知要拆迁,可以反悔吗?分类: 审判动态, 房屋物业, 鼓楼法院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福州审判观察福州法院鼓楼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林某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并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某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保证金20万元交付至交易服务方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 当林某要求陈某尽快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后续钱款的时候,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的时间。 • 原来 • 陈某得知近期政府有极大可能将要发布征收公告,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有意拖延。 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果 起诉至鼓楼法院 希望以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 鼓楼法院法官在审查本案的过程中,与房主进行多次沟通,其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迟迟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找到矛盾点后,法官与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至此,双方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案情延伸 在售卖房屋后得知政策变更,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才被纳入拆迁范围,虽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预见,但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范围。卖方单方以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若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合同义务、目的均以达成。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享有获得房屋价款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处理进行提前约定。 来源 | 陈佳(洪山法庭) 分享此文文章导航上一个上一篇文章福州中院: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权益如何保护?下一个下一篇文章福州鼓楼法院:贩卖“上头”电子烟+自洗钱,刑上加刑相关文章鼓楼法院: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2025年4月9日晋安法院:说好“谈不妥可退款”的定金能要求退还吗?2025年4月8日鼓楼法院: 没有共同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2025年4月7日台江法院:“理财专家”设局坑人 百万投资竟是填债骗局!2025年4月1日鼓楼法院:“抢注”知名AI产品名称,构成侵权!2025年3月31日鼓楼法院:当“穿越”的“老白茶”撞上职业打假……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