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共场合摔伤而起诉到法院早已不是个案,鼓楼法院是怎么办理的呢?|福州审判观察
在培训机构摔倒 究竟孰是孰非
对于望子成龙的家长而言,参加培训班已经升级成为了孩子们的“必修课”。张女士带着孩子在舞蹈培训班上课时,由于卫生间地面积水,导致她滑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张女士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后发现她出现骨折等严重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后,医生建议她修养3个月,张女士认为,是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造成她的损害。于是向培训机构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左右的赔偿。
然而培训机构辩称,他们已经在显著位置摆放了安全提示牌,且张女士做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责任,请求驳回张女士诉请。
双方诉求是否合理 让法官告诉你
鼓楼法院分析核查张女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认定无误,对于报价过高的营养费、交通费主张酌情给付,最终认定张女士因这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1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培训机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而张女士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自身亦具有注意力不够的过错,据此可以减轻培训机构的责任。经综合考虑,鼓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酌定由培训机构对张女士摔伤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为一万余元。
鼓楼法院法官寄语 多些小心多些温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鼓楼法院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公共场合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监管部门也应树立显著标识提醒来客提高安全意识,提高服务管理,监管到位,消除安全隐患。
福州法院审判观察;来源:福州鼓楼法院网;作者:陈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