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永泰法院:执行合伙事务中死亡,其他合伙人如何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意外死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柯某甲与倪某、柯某乙合伙购买重型作业吊车,并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但柯某甲在执行合伙人事务进行施救作业过程中,因高压线电场感应作用,遭电击意外死亡。经鉴定,该事故原因为柯某甲在未经相关安全培训取得起重作业操作证,且现场不具备起吊安全条件、缺乏安全管理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柯某甲家属与其他合伙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终因多方意见相差太大,纠纷迟迟未能解决。今年1月,死者柯某甲家属以倪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倪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永泰法院依职权追加柯某乙作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虽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死者柯某甲为合伙人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二被告作为合伙人,即共同受益人,应当在其遭受损害的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故依法判决酌情由二被告各补偿原告经济补偿款14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永泰法院陈静、谢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