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民二庭:广告牌砸伤违停豪车,罪魁祸首是台风?|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车主、超市谁该担责?近日,福州中院民二庭审结了这起保险理赔案件。车主王某将保时捷跑车违规停放在某超市旁,谁知一场台风竟将此超市的广告牌刮倒并砸到汽车尾灯。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维修花费17339元,车主王某获得理赔后将索赔权转让给人保财险公司。此后,人保公司将涉案超市诉至法院,认为从现场照片可见,涉案广告牌断裂处已存在一定程度腐蚀,且未见任何加固措施,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超市将广告牌砸伤车辆归咎于台风气象条件的不可抗力而拒绝赔偿。
法官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广告牌所有者,对广告牌有妥当管理、维护的义务。在现有的气象预报条件下,超市本可以在台风到来前做好检修、加固的措施,避免广告牌被风刮倒产生的后果,但超市未能尽到妥当管理的义务,致使过往行人、车辆处于危险状态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广告牌本身明显存在底部明显腐蚀的质量瑕疵情况下,对超市关于事故原因为台风气象条件系不可抗力的辩解,不予采纳。另一方面,事故发生点属禁止停车路段,若车主遵守交通法规停车,则广告牌虽仍会刮倒但不至于发生本案的损害结果,故车主对事故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基于公平原则,确认车主与超市就案涉事故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超市向人保公司赔付8669.5元。
法官释法: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与各自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为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有三个考量因素:一是台风气象条件;二是广告牌底部明显腐蚀;三是事故车辆停放于禁停路段。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对侵权人具有天然的免责效果,其前提应是损害结果完全由该不可抗力作用造成,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虽与台风有关,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广告牌安置于公共场所,对于过往的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潜在威胁,其所有者理应尽到妥善维护义务以避免损害发生,但涉案超市在台风预警后,其可预见所立的广告牌可能会产生刮倒、吹飞的可能性而未加以防范,显然有重大过错。反观车主,在交警部门警示该路段禁停机动车辆而仍违章停车,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与本案损害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付出代价。法院在判定过错责任时,应当倡导肯定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风俗,而对违法行为加以严惩。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官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