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法院:弟弟将房屋补偿款占为己有 哥哥将其告上法庭|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本是亲兄弟,却为了房屋赔偿款闹上了法院。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
房屋征迁获补偿 兄弟两协商分配钱款
叶某甲和叶某乙系兄弟关系,父母亲去世后遗留一幢房屋,后叶某甲又在该房相邻处自行搭建了一座房屋。2013年10月,因两座房屋被征用,共获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702831.35元,兄弟两商定,该笔补偿款由哥哥叶某甲分得1247643.35元,弟弟叶某乙分得455188元。
弟弟代领补偿款 迟迟不支付给哥哥
2013年12月,叶某甲签署了两份具结书。其中第一份具结书的主要内容为总补偿款1702831.35元由叶某甲和叶某乙依法继承,叶某甲分得1247643.35元,叶某乙分得455188元。第二份具结书的主要内容为补偿款1702831.35元以弟弟叶某乙名义办理银行存折,由叶某乙代领。
叶某乙领取补偿款后,却至今不按双方事先约定,将叶某甲应得的补偿款支付给对方。于是叶某甲一纸诉状将叶某乙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人民币1247643.35元。然而,叶某乙却否认了叶某甲的说法,辩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了原告指定的收款人叶某艳。
法官说法:经仓山法院审理认为,叶某乙未按双方约定将叶某甲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返还叶某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叶某甲要求叶某乙返还上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叶某乙辩称其已将补偿款支付给了叶某甲指定的收款人叶宇艳,因叶某甲并未委托其将补偿款支付给叶某艳,故叶某乙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叶某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某甲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247643.35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慧慧 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