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带着妻子林某某、儿子曾某甲到本县涂寨镇互助村坑口山场扫墓时,被告人曾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纸钱时不慎引燃墓边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被告人曾某某及其家人虽进行扑救,但未能控制火势。经鉴定,该山林火灾现场位于惠安县涂寨镇互助村林业基本图2大班6小班,过火面积8亩,为水土保持林,属省级生态公益林;2大班8小班,过火面积36亩,为果树林,非生态公益林;涂寨镇山尾村林业基本图2大班1、2、3小班,过火林地面积计52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属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上林地过火面积合计96亩,该山林权属为惠安县涂寨镇互助村和山尾村集体所有。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惠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
惠安法院:被告人曾某某在清明节祭扫祖坟焚烧纸钱时,因疏忽大意引起山林火灾,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96亩,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系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某事后未能积极对被过火的林地复绿补种,也未就过火的林木与所有权人达成赔偿损失的协议,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泉州中院:上诉人曾某某因疏忽大意引起山林火灾,致过火林地面积达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上诉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在二审期间主动与过火林地所有权人达成补种复绿协议,并已部分实际履行,取得该所有权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曾某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承担对其在缓刑期间的监管工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上诉人曾某某具备缓刑适用的条件,可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原判定罪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即上诉人曾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蔡思斌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本文摘录于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建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建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224号“曾某某犯失火罪一案”,见《曾某某犯失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董耿瑜,审判员孙志坚,代理审判员张兴裕),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12XX)。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91dc6c3-0723-4778-9802-a00e1c14fe21&KeyWord=(2014)泉刑终字第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