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抢劫完了逼写欠条 这种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福州律师推荐
【案情】
【分歧】
【评析】
本案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迫使被害人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以威胁等手段要求其写下欠条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以夺取财物的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对随身携带财物进行夺取后,进而要求其写下欠条,否则不能离开的情况下,被害人或为了尽快脱身,或为了免于皮肉之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写下了欠条,其行为更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因为其写下的欠条不具有刑法上的财物特征,且与前面取得被害人随身财物行为性质同一,故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在审理上适用抢劫罪处罚更符合刑法理论,量刑时对该行为酌情考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