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马尾法院:公司注销未清算 股东依法应担责|福州法院审判观察
近日,马尾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福州某照明公司本应起诉福州某房地产公司,却因该房地产公司已注销不得已将股东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二被告伍某某、林某某同为福州某房地产公司股东。2009年4月,原告向被告公司供应照明器材,该公司尚欠货款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10月,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房地产公司注销,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注销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由股东承接。案件受理后,马尾法院民二庭法官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向二被告讲清法律依据,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公司清算是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结束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清算行为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选任清算人(清算组)、启动清算程序,甚至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不仅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也将扰乱经济秩序。更甚的是,公司的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算不能,应就公司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马尾法院)
福州审判观察;来源:福州法院网;作者:蒋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