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同案人聂阳伟、傅某、许某、许浪(均已判决)等人经策划,购置价格低廉的平板电脑、手表等作为奖品,将奖品设十个等级,每个奖品设原价与优惠价,顾客首次抽奖需预交人民币600元,首次抽中的奖品顾客可按优惠价购买,或免费再抽奖一次,如果两次抽中的奖品不同,顾客可不付任何费用,并可要求承办方以其中一款奖品的原价进行赔付,如果两次抽中同样奖品,那么顾客必须以优惠价购买所抽中的奖品,同时在抽奖箱内只放置一组抽奖号码,因此顾客必然以高价购买奖品。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罗某与同案人聂阳伟、傅某、许某、许浪、万某(已判决)到福清市附近,以某电器公司回馈用户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及上述诱惑性的抽奖规则等,诱骗不知情的群众参与抽奖,最终骗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600元。
法院观点:
福清法院: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发还赔被害人刘代锋。
蔡思斌律师评析:
实务中,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免费抽奖”、“有奖销售”等诱惑性的字眼吸引他人的眼球,以现金或者假冒伪劣产品为诱饵,用事先设计好的抽奖箱、中奖图片、抽取号码等为道具,利用一群不同身份的人,以抽取中奖为托蒙蔽他人。本案中行为人即采用上述方式,其主观上的想法便是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实际上亦采用欺骗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刑初101号“罗某犯诈骗罪一案”,见《罗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李鸿兴,审判员郑而明、人民陪审员田鹏),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205)。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268e4f1-7c5b-4290-ac0c-20ec8d35842a&KeyWord=(2016)闽0181刑初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