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配偶签署离职结算清单可视为其本人知晓离职事实-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8  

改判要点:黄海的妻子张玲承认离职结算清单中“黄海”是其签署的,考虑到黄海与张玲系夫妻关系,且黄海自认其每月部分工资是直接打入张玲银行账户的,两人的经济关系紧密,黄海对张玲签署离职结算清单的行为应为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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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公司给付治疗费用并与其签订《协议书》,能否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7

改判要点:仅有《协议书》而无其他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例: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9日,林星至大白公司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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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员工档案管理整改工作,能否作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免责依据?-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4

改判要点:未及时调档影响双方合同的签订,但调取档案并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不能作为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 案情简介: 林伟于2008年7月1日进入大白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两份劳动合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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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与非因工死亡待遇并不相悖,遗属可同时主张获得—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3  

改判要点: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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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公死亡请求赔偿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所依据的“上一年度标准”作何理解?—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2 

改判要点: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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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教练与健身房是否存在合作关系,银行流水中的“绩效”如何认定性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0

改判要点: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存在合作关系,银行流水中的“绩效”属于利润分成不属于工资收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合作关系存在,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林天福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小白健身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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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虽在用人单位厂房内工作,并非一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1

改判要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厂房工作,但其实质系案外人招收的工人,从事生产铁件工作亦与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无关,且工作场所也是案外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租赁关系所得,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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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重新务工,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09  

改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林天到福新建设处务工时,已不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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