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院2018改判——林强诈骗罪案—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终83号 裁判要点:诈骗罪中实际诈骗所得数额的认定应扣除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项数额。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考虑。    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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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罕见的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案-蔡大年诈骗罪案—诈骗案中仅提供银行卡并参与取款,未参与其他环节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从犯

审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1刑终39号 裁判要点:被告人受指使,办理银行卡后提供给同案人诈骗使用,并受指使进行取款,并未参与诈骗的策划、行骗、分赃等具体环节,作用并非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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