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中院最终判赔100万元-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05  

改判要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衡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约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卖方在履约过程中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买方就卖方违约行为享有债权请求权,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物权权利,将物权转让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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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信用消费授信额度业务应视为金融业务,合同依法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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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据、收条不能证明借款实际支付,代理人无权以此债权抵销代收售房款-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委托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代理人提供的有关委托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收条》等均只有委托人一方的署名,不符合常理。委托人虽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未收到代理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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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相识双方发生收款关系,汇款方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收款有合法根据-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不当得利纠纷03

改判要点:不当得利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识且无经济关系,原告主张系误填银行账户错汇款项,被告抗辩系将账户出借他人使用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此时则因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佐证,而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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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另案诉讼中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为投资款的,法院将不予支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不当得利纠纷02

改判要点: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同一笔款项曾在另案诉讼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投资款的,将因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取得财产无合法根据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5日,刘薇分别向案外人蔡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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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银行转账凭证起诉,对方抗辩无借款合意的,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不当得利纠纷01

改判要点:一方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另一方抗辩款项为付款方代第三人偿还的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的,即便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有争议的,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非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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